第一条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冀财政[2019]5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我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国家奖、助学金工作的实施、审核和批复。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书记、校长

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

成  员:学工处长、教务处长、财务处长、各二级学院书记、院长

学生工作处成立资助管理中心,由学工处处长任主任,另设1—2名专职工作人员。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各二级学院资助名额的划分,各二级学院上报受资助人员的审核,全校公示(公示期为5天)、建立全校学生资助工作档案、报请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等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院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调查、审核、上报和建档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二级学院书记、院长

副组长:主管学工副院长

成  员:各队队长、辅导员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其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将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定为3档:1档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200元,资助对象为我校一般困难学生;2档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资助对象为我校困难学生;3档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400元,资助对象为我校特别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我校正式注册、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现象;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平均成绩专业排名3%以内;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且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本专业排名3%以内;

6.无不及格现象,无不良嗜好;

7.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我校正式注册、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