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冀财政[2019]5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我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国家奖、助学金工作的实施、审核和批复。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书记、校长
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
成 员:学工处长、教务处长、财务处长、各二级学院书记、院长
学生工作处成立资助管理中心,由学工处处长任主任,另设1—2名专职工作人员。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各二级学院资助名额的划分,各二级学院上报受资助人员的审核,全校公示(公示期为5天)、建立全校学生资助工作档案、报请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等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院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调查、审核、上报和建档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二级学院书记、院长
副组长:主管学工副院长
成 员:各队队长、辅导员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其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将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定为3档:1档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200元,资助对象为我校一般困难学生;2档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资助对象为我校困难学生;3档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400元,资助对象为我校特别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我校正式注册、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现象;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平均成绩专业排名3%以内;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且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本专业排名3%以内;
6.无不及格现象,无不良嗜好;
7.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我校正式注册、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