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在一个学年中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表现的综合评定,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 凡我校入学期满一年的在校本专科学生,每学年开展一次综合素质测评。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全方位考核学生、评选各类优秀学生、评定奖助学金、毕业鉴定和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遵循全面、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测评机构及流程
第六条 综合测评采用个人总结,辅导员考评,二级学院审核意见,学工处审定意见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个人总结:每个学生都应结合考评内容进行认真地自我总结并填写《学生学年综合测评鉴定表》个人填写部分。
(二)辅导员考评:辅导员为每一个学生提出鉴定意见,并填在鉴定表中。
(三)二级学院审核意见:各二级学院对每一个学生综合测评表的填写情况进行核查、审定。
(四)学工处审定意见:学工处对各二级学院综合测评工作进行核查、审定。
第三章 评分程序及评分细则
第七条 评分程序
学业成绩→素质拓展学分→综合评分→毕业综合评分
1.学业成绩:每一个学生一年来所取得的学业成绩。
2.素质拓展学分:每一个学生一年来所取得的素质拓展学分。
3.综合评分:学业成绩与素质拓展学分按百分比相加即为学生此学年综合评分。
4.毕业综合评分:每学年综合评分累计分数即为毕业综合评分。
第八条 评分细则
1.学业成绩分数(满分100)
(1)学业成绩评分应包括列入本学年教学计划之内的所有必修课(选修课)和必要的教学环节(包括军训、实习、毕业论文等)。
(2)学业成绩计算公式:以必修课(选修课)加权平均成绩作为“学业成绩”分数
“学业成绩”分数=[Σ每门必修课(选修课)成绩×学分]÷Σ学分
2.素质拓展学分
(1)学生素质拓展包括学生活动素质拓展和军校式管理素质拓展两部分内容。素质拓展学分的评定方法详见《保定理工学院第二课堂学分实施细则》。
(2)学生每学年学生活动素质拓展学分加分不超过3分(含),军校式管理素质拓展学分加分不超过3分(含)。
3.综合评分成绩计算
总分=学业成绩分数+素质拓展学分
其中,总分排名前20%为优秀,排名次50%为良好,再次20%为中等,排名后10%为一般。
第四章 测评相关要求
第九条 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工作原则上在每年九月开始,毕业班的综合测评在毕业鉴定前完成。《学生学年综合测评鉴定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各二级学院保存,另一份由院学工处存留,作为评优评奖重要参考。
第十条 各科学习成绩认定以教务处核实为准;各类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经辅导员核实后有效,如有异议报学工处、团委审核。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结果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学工处备案,学生综合测评的评分在上报学工处之前必须向同学公示一周。若有异议,必须在公示期内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在测评鉴定时以肯定成绩、总结进步、明确努力方向为主。对学生在一年中受到的各种表扬、典型事迹以及存在的不足,都要在鉴定中给予实事求是的反映。
第十三条 鉴定意见要力求准确具体、个性化。
第十四条 在学年综合测评开展过程中,要注意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和不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