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离职管理办法 办事指南加入时间:2006年07月07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作者:admin访问量: |
第一条 为规范离职管理工作,保证学院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确保学院和离职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所有正式、试用教职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办法办理,若有特例,由院长签字认可。 第三章 离职程序 第二条 职工应于离职前至少1个月向其主管及学院领导提出离职请求。 第三条 部门主管与离职职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职工努力挽留。 第四条 离职职工填写《离职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 第五条 职工离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学院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 第六条 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第七条 学院可出具离职人员在学院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四章 离职谈话 第八条 职工离职时,该部门主管与离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审查其劳动合同; 2.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3.审查其了解学院秘密的程度; 4.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5.阐明学院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职工和谈话主管共同签字,并分存人事处和职工档案。 第九条 职工离职时,人事处主管应与离职人进行谈话,并进行交接工作,包括: 1. 收回职工工作证、识别证、办公室钥匙等; 2. 审查职工的福利状况; 3. 回答职工的问题; 4. 征求对学院的意见及建议。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职工和谈话主管共同签字,并分存人事处和职工档案。 第十条 离职职工因故不能亲临学院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第五章 离职手续 第十一条 离职职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 学院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片; 2. 学院的项目资料; 3. 学院价值在4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及其名下的设备、固定资产等; 4. 学院工作证、识别证、办公室钥匙等; 5. 学院分配使用的车辆、宿舍; 6. 其他属于学院的财物; 7.学院安排的由其负责的工作。 第十二条 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 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 第十四条 离职人员应交出使用、掌握的学院专有资料。 第十五条 离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学院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六章 工资福利结算 第十六条 离职职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十七条 离职职工结算款项: 1. 结算工资。 2. 应付未付的奖金、福利等 须扣除以下项目: 1. 职工拖欠未付的学院借款、罚金; 2. 职工对学院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3. 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4.其它双方认可应补偿的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离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离职者即与学院脱离劳动关系,学院不受理在3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不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异议,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当地经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解释、补充,经学院领导批准颁布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