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度保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部门:
为做好2017年度保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工作,根据《保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和《保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工业、农业、社会发展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中的自主创新科研成果;产学研联合创新成果;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完成重要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显著提升我市相关产业的技术水平的科技创新成果。
二、推荐条件及有关规定
1、推荐保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要求符合《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条件。
2、推荐保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限于2017年2月15日前完成鉴定(验收、结题或通过了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完成了评价),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项目整体技术应用时间在一年以上(截止2017年2月15日前)。
3、推荐保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得使用已经申报过保定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技术材料,同一技术材料不得同时参加两个以上的报奖项目。已申报其它市级社会力量设奖的和已在外省、市申报各类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得再推荐保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4、推荐保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医疗卫生项目,必须提供鉴定证书原件,且“核心期刊论文”必须达到3篇以上。
5、各级科技计划课题(项目)尚未正式结题验收的,不得以其全部或部分成果推荐申报保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6、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在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保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7、包含涉密内容的项目不得申报和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8、驻保单位需要保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按照《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应书面提出推荐申请,获批后方可推荐本单位的项目参加奖励评审。
9、各推荐单位应对所推荐的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好推荐工作,严格筛选,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保证推荐质量。对于在市科技局组织的形式审查和评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将严格按照《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处罚规定执行。
三、推荐办法和有关要求
(一)推荐办法
保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采用计算机网络评审系统即“保定市科技奖励项目推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推荐系统)推荐。
(二)推荐程序
2、在“用户类型”栏目选择“完成单位/完成人”,利用我处提供的推荐号和校验码登录申报网站,利用“上传”功能将网络申报材料通过网络提交,并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至行政楼218室。
四、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一)推荐材料
1、推荐书是保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主要依据,申报人要认真阅读《推荐工作手册》(见附件1),按要求认真填写推荐书的有关内容。推荐书应当完整、真实、可靠,文字描述要准确、客观。
2、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材料中构成评奖主体的成果完成人顺序,必须与项目鉴定(验收、结题、评价)的原始材料完成人顺序一致。
3、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材料的书面材料(含附件)由电子版系统打印,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的附件材料应是扫描前的原件(封面右上角标注“原件”字样)。书面推荐材料不需另加封面,左侧线绳竖装,纸型为A4,字型不小于5号字。
4、推荐书原件材料要求编写页码,在附件前需增加附件目录,推荐材料和附件页码连续编写。
5、报奖材料复印件一律不退,报奖材料原件由我处负责于奖励评审工作完成后统一领回。
(二)申报公示
1、推荐2017年度保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实行申报单位内部公示制度。全部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进行内部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全部完成人及排序、前三位完成人对项目的贡献和工作量、关键技术与创新点、论文专著专利知识产权等情况。
2、公示确保最终提交的推荐项目和申报材料真实可靠、不存在异议等风险性问题,应以有利于接受公众监督为基本原则。未报送公示材料的,其项目申报不予受理。
五、其他事项
2017年度保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工作自本《通知》公布之日开始,2017年3月10日结束。
附件:《推荐工作手册》
科技处
201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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